浦北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打印正文】 日期:2018-08-14 17:04     浏览:4964    

2018年89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优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并责令被告人张某优与其他同案犯连带退赔人民币17858元给被害人。

庭审中,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329日至2013224日期间,以张某鑫(在逃)为首、梁某炜、邓某欣(两人已判刑)和被告人张某优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在钦州市浦北县泉水镇和北海市合浦县常乐镇范围内,多次持刀等器械入户或商店实施抢劫。其中张某优参与实施抢劫四起,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7858元。

被告人张某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浦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优作为以张美鑫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成员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多次持械、入户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优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优积极实施抢劫,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优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优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张某优与其他同案犯连带退赔人民币17858元给刘某英、林某雄等20名被害人。(覃世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