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本地官异地法官审打招呼没用

    【打印正文】 日期:2013-12-12 16:16     浏览:6764    

  虽说“民告官”早已不新鲜,但仍难以摆脱“路在脚下,举步维艰”的尴尬局面。地方政府各种干扰,被视为行政审判最大顽疾。

  今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在行政管辖方面增强法官抗干扰能力。《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了解到,目前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大多已遴选出试点法院,多地法院试点工作运转顺利,相应实施方案也陆续出台。

  减少本地审非正常干预

  我国行政案件最主要和常见的管辖方式是地域管辖,其一大特点就是“原告就被告”,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重叠,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本地案件本地审”。

  这种管辖方式存在不少难以克服的弊端,最高法在通知中直指,“有的地方司法环境欠佳,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往往受到不当干预”;“有的地区行政案件不均衡,有的法院受案不多甚至无案可办”;“有的法院因怕惹麻烦而不愿意受理行政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一庭庭长陆文勇办过这样一起案件,二审审查时发现,某县法院一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部分存在明显疏漏,经了解,判决是一审主办法官迫于某种压力作出的;也曾经有镇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基层法院在重重压力之下无法公正裁决,只能违心判决后由中级法院纠正。

  另外,各个法院行政庭“忙闲不均”问题也较突出。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上官笑东透露,近年来,该市基层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最多的一年有50余件,部分法院只有一两件,甚至无案可办。大量行政审判人员闲置,行政审判职能作用被淡化,审判地位始终得不到提高。

  “这种状况在试行相对集中管辖后将有巨大改变。”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张显礼介绍,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将部分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统一指定,交由其他基层法院集中管辖。集中管辖法院不宜审理的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以将原由其管辖的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交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

  3位庭长一致认为,试水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有助于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促进司法公正;有助于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促进审判经验积累。

  各地试点工作运转正常

  枣庄山亭区某水泥厂,因不服山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张某的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这起应由山亭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今年5月3日由滕州市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已审结。这是山东法院试点相对集中管辖以来受理的首例案件。

  张显礼告诉记者,枣庄中院制定了开展试点的实施方案,并于今年4月开始实施。目前,两个集中管辖法院已受理原属其他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12件,受理指定管辖案件34件,已审结全省第一例集中管辖案件。

  抚州中院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唯一一家试点中院。该院确定辖区3家基层法院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

  “试点第一天就有试点法院反映,有20余批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甚至从二三百公里外专程赶到试点法院起诉。”上官笑东透露,截至目前,抚州试点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76件,是试点前全市各基层法院单月受案平均数的3倍多。试点法院普遍反映,行政机关打招呼的现象普遍减少。

  南宁中院则从今年7月1日起全面推行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确定3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12个县区的行政诉讼案件。

  陆文勇介绍说,该院不仅制订了《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还制订《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试点法院和非试点法院、中级法院和县区法院、法院内部各个机构各个审理阶段的分工和职责,最大限度保证运转流畅、衔接紧密、合作畅通。

  巡回审节约当事人开支

  实行相对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后,行政审判格局相当于经历一场“大洗牌”,由试点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原本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而非试点基层法院不再直接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试点中也遇到一些困难。

  首当其冲的就是,试点法院行政案件受案数量大幅增加,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张显礼表示,为此,枣庄中院调整、充实了审判力量,其中滕州法院配备了7名审判人员,市中区人民法院配备了6名审判人员。

  根据最高法要求,试点期间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仍应予保留。这些行政审判庭会不会变成“摆设”,法官们无事可做?

  陆文勇告诉记者,集中管辖后,非试点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主要负责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等有关工作,同时协助、配合试点法院做好本辖区内行政案件的宣传、协调、处理工作;另外对诉至本院的行政案件,非试点法院负责免费提供试点工作相关宣传资料,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试点法院起诉,或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试点法院并告知当事人。

  此外,相对集中管辖后,许多行政案件变成“本地案件异地审”。一些案件当事人到管辖法院路程变远,可能为其带来诉讼上的不便,会不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呢?

  上官笑东表示,这种不便可以通过巡回审判,就地调查、协调的方式予以破解。“除当事人有特别要求外,一般应进行巡回审理。目前已有30余件案件安排在当事人所在地开庭审理,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开支。”(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