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记!公职人员能用这种快递寄公文吗?千万别,违法!

    【打印正文】 日期:2019-04-11 10:20     来源:工人日报、决策杂志    浏览:4664    

许多公职人员在工作中会遇到公文需要邮寄的情况,这时不少人会选择顺丰等使用频率较高的快递公司,殊不知你已经踩了“红线”。

寄递公文要专用邮袋封装?使用社会快递寄递公文是违法的?关于这个细节,恐怕很多不熟悉行政工作的人员都是第一次听说。

寄递公文只能选择邮政EMS吗?一起来看: 

 

案件回顾1:

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因公文送达违法

 
 

近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因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未按照法定途径送达公文,经省局审理后确认兰州市局送达方式违法,责令其限期重新送达。

2019年伊始,省市场监管局收到了一封来自河北省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因其举报事项未得到答复,请求确认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不作为,并要求兰州市局限期答复。

经省市场监管局法制机构审理后发现,去年6月,申请人递交投诉举报信后,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及时根据线索对该举报行为进行了调查,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做出了答复,在8月初,就将答复通过申通快递方式邮寄给申请人。该案中,兰州市局处理举报投诉及时有效,且多次对该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了调查,却为何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55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这是法律的“红线”!

毋庸置疑,市场监管局是国家机关,而“国家机关公文”是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了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它不仅指国家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传递的正式公文,还包含因处理诉讼、行政复议、政务公开申请、举报、申诉等活动制作的需要送达当事人的,均属于国家公文。

兰州市市场监管理做出的答复,属上述国家机关公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径送达,但其违背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复议机关确认其以申通方式邮寄答复书的行为违法,并限期内要求重新送达。

案件回顾2:

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顺丰邮寄属违法

青岛市民贾某投诉青岛市黄岛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案中,青岛市黄岛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径送达,但其违背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顺丰快递方式送达政府机关公文,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法院同时确认其以顺丰快递方式邮寄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如何正确寄递公文?

2015年1月,国家邮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七十二条规定了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法律责任。依照上述规定,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属于邮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划重点!只有邮政EMS可以邮寄国家公文。使用除邮政EMS以外的快递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是违法的!

如何认定国家机关公文?

 

《通知》指出,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立足相关法律规定,从主体、内容、形式等多方面综合认定涉案材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主体方面,制作主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内容方面,仅限国家机关基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公务活动而制作的书面材料;

形式方面,一般具有特定的文体与格式,加盖国家机关公章。寄件人不限于国家机关公文的制作主体,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寄件人。

国家机关公文的复印件,在寄递管理上与原件具有同等地位。   

                                                                              

所以,如果有公文寄递的需求,请依法选择中国邮政,避免触碰“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