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关于炒股,这些红线千万别踩!

    【打印正文】 日期:2019-06-26 16:47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5073    

  近日,中纪委网站刊文提示党员干部炒股红线,其中有多名省部级干部被点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划出了红线。

  那么,党员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底可不可以炒股呢?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给了明确答案:党员干部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也要注意,以下这些事绝对不能做:

A.收送有价证券、股权,行不行?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条例最新修订时增加的内容。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

举个例子,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不收现金收股权”,然后将股票套现获利达到了数百万,最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B.还没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拥有吗?

党员干部可以合法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那么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可以拥有么?答案是禁止的。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更明确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也与党的廉洁纪律相悖!

美其名曰“股权分红”,往往成为一些党员干部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输送利益的手段,实际是一种变相贿赂。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存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等等。 

 C.在国外投资入股可以规避处罚?

良心提醒!国内公司行不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就可以规避政策规定吗?当然也是不能的。

事实上,这在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中也被明确列为违规行为。

比如,绍兴市中医院原院长张居适,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在国外投资入股等。张居适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D.“凭本事”打探内幕消息炒股,可以吗?

有的党员干部试图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从而成为稳赚不赔的“股神”,这可以么?显然不行!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行为"的处分规定。

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截至目前,省部级干部中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诉或者判刑的便有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等多人。

      E. 借用公家的钱炒股,可以吗?

有的党员干部想炒股,又不想自己承担风险,便想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来买股票、买基金。这也是绝对不允许的。

比如,“红通人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原出纳孙新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人民币2200余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其中人民币1802.72万元未归还。孙新于2008年3月外逃,2015年6月被缉捕并押解回国,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F.我炒股,但不想告知个人持股情况可以吗?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有的党员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隐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这显然不行。

2019年1月,河北省保定市纪委监委通报,该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城区水系管理办公室主任冯某某违反组织纪律,在2017、2018年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隐瞒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基金、股票和投资型保险等情况。冯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注意:这四类人群不能炒股!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