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通报公安局戒毒所“8.16”戒毒人员 脱逃事件工作失职案

    【打印正文】 日期:2016-07-04 16:22     来源:本站    作者:浦北县纪委    浏览:10798    


2015年8月16日,浦北县公安局戒毒所(以下简称浦北县戒毒所)发生一起戒毒人员脱逃事件,3名戒毒人员逃离戒毒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浦北县戒毒所相关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戒毒人员脱逃,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震慑效应,现将有关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2015年7月,浦北县戒毒所搬迁新址后,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清仓检查和规范管教岗位设置、巡视监控等工作,导致县戒毒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问题。2015年8月16日凌晨两点左右,戒毒人员赖某福、彭某强、彭某东3人从县戒毒所脱逃。2015年8月20日,3名脱逃人员被抓获归案。在脱逃事件中,浦北县戒毒所原所长谢国伟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浦北县戒毒所原政治教导员陆小波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浦北县戒毒所原民警陆从坤负直接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浦北县戒毒所原民警宁小春负直接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浦北县戒毒所工作失职案件,暴露出我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上存在精神懈怠、消极作为、不认真履职等问题,严重影响党的公信力和形象,对相关责任人的严肃处理,充分体现了县委惩治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的坚定决心。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认真对照“三严三实”要求,切实整改自身存在问题,做到在其位、谋其事、尽其责。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管,大力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坚决纠正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严落实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畅通发现问题渠道,重视群众监督作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职渎职等突出问题,快查快办、动辄则咎,及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通过问责促进党风政风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