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期间严格实施海防管控“十个严禁”“十个一律”的通告

    【打印正文】 日期:2022-03-25 08:01     来源:钦州发布    浏览:10609    

钦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

疫情期间严格实施海防管控

“十个严禁”“十个一律”的通告

      为打赢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严防境外疫情从海上输入,进一步加强海上和沿海管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央、自治区工作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决定在疫情期间实行最严格海防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海域管控“十个严禁”

(一)严禁不报备不报告出海开展海上作业。出海开展围捕鱼、钓鱼、挖耙螺等作业前,一律到村(社区)报备出海目的、路线等,不符合疫情管控措施的,一律不予出海;出海回来时一律到村(社区)报告出海作业行程轨迹,对不履行报备报告义务和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疫情防控漏洞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海上作业船舶要落实出海报备(审批)制度,乡镇船舶(排)须向所在村(社区)报备;在册渔船停靠渔港的,向渔港所在地渔政机构报备,停靠自然港湾的,就近向所在村(社区)报备。客货船须向海事部门报告,报告信息包含进(出)港时间、事由、作业海域和随船人员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接触船舶等。“三无”船舶一律不得出海。所有出海船舶须自觉接受海警、海洋、农业农村、渔政、公安、海事等有关执法机构检查。疫情期间,每日21时起至次日7时,渔船及乡镇船舶(排)禁止出海作业。(截止日期以指挥部通告为准)

(二)严禁私自搭载或者雇用境外员工、“三非”人员在船上工作及参与偷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禁船舶越界、进入敏感海域航行作业、停泊国外港口。

(四)严禁船舶海上非法与外籍船舶靠泊、交易货物及进行人员接触,船舶船员禁止违规上岸及进行冻品违法违规交易。

(五)严禁船舶私自更换船员或搭载、转渡未报备报告的其他人员出海。

(六)严禁搭载或者雇用未完成全程疫苗接种程序及出现发热、咳嗽、咳痰、咽痛、乏力等症状人员。

(七)严禁海上船舶私自安装、改装、关闭、拆卸通导设备及AIS设备。

(八)严禁为“三无”船舶、大功率摩托艇(大飞)提供加油及售油服务。

(九)严禁为走私活动望风放哨以及搬运、转载、运输、储存、藏匿走私货物、驾驶船艇、充当保护伞等各种违法行为。

(十)严禁冲卡、绕卡、逃避检查、阻碍检查人员执行勤务等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行为。

二、“十个一律”惩戒措施

对违反疫情期间海域管控“十个严禁”者 ,坚决采取“十个一律”惩戒措施。

(一)一律曝光震慑。依法在其本人住所及其生活所在村(社区 )有关公共场所张贴查办通告。

(二)一律强制自费隔离。对其本人及其接触的直系亲属一律强制实施“21+7”天自费隔离措施。

(三)一律从严从紧政审。在入党、入团、参军、考录公务员、考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等环节,一律从严审核。

(四)一律停止发放补贴(助)和取消奖补资格。对当事人一律停止发放政策性优惠补贴(助);个人所在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存在不作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一律取消当年向上申请项目资金、财政奖补,一律取消当年年度各项评选资格。

(五)一律执行打财断血。对涉嫌用来存储、转账的个人违法银行账户、网银依法冻结,所获赃款赃物一律依法处置,对用赃款购置(建设)的房屋、车辆等动产不动产依法进行处置。

(六)一律停止办理电子通讯业务。个人手机通讯、宽带网络、无线电等业务一律关停。

(七)一律列为失信人员。对符合信用惩戒条件的,一律暂停本人办理公司、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办理的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八)一律从重处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反管控规定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从重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一律依法处置作案工具。对用于开展走私活动、运送偷越国(边)境人员的船只、工具等一律依法处置。

(十)一律依法依规处理。疫情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处以罚款、拘留;实施走私、偷越国(边)境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在限定时间内审批报备的船舶,一律予以扣押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十个一律”惩戒措施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全力配合执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告的解释、变更、终止由本指挥部负责。


钦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