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关于全面打击非法储存、使用 燃气行为的通告

    【打印正文】 日期:2023-11-29 17:20     来源:浦北发布    浏览:27619    

为进一步规范燃气使用管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自治区、钦州市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决定在浦北县辖区内开展全面打击非法储存、使用燃气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居民非法储存、使用燃气行为。主要包括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问题管网、问题环境等七大问题。

二、整治内容

(一)液化石油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与之联动的自动切阀,要与液化石油气相匹配,灵敏有效,报警装置不得高于地板面0.3米;

2.使用的钢瓶必须带有“二维码追溯标签”,不得使用不合格钢瓶、工业丙烷钢瓶,燃气储气总重量大于100千克的必须设置专用瓶组间,不得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

3.液化石油气调压阀应为非可调节的调压阀,且应带有过流切换保护装置,符合规范要求匹配的调压阀;

4.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连接管必须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管道连接。严禁超期使用,不得有接头或三通。不得直接穿墙使用;

5.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多台灶具的,应当将燃气燃烧器具固定后采用金属硬管与不锈钢波纹管连接;用气场所和厨房内不得有封闭的污水地沟;餐饮场所应按面积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用气房间不得存在“双气源”;

7.禁止在密闭房间、地下室、半地下室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及其他违规使用情形;

8.及时更换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或者已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9.储存、生产、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场所应在其主要出入口附近公示气瓶位置、气瓶存量和处置流程。

(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2.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3.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倒灌瓶装燃气和倾倒残液,

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6.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安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燃气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违反燃气安全使用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违规使用、储存燃气举报电话

浦北县城管执法局 8313961

浦北县市场监管局 8212594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限期1年。


浦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浦北县应急管理局

浦北县公安局

浦北县交通运输局

浦北县消防救援大队

浦北县商务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