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浦北县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书

    【打印正文】 日期:2015-08-31 11:11     来源:本站    作者:浦北县纪委    浏览:6455    
2015年浦北县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书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关于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中共浦北县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县纪委特与各镇纪委和县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签订本责任书。
一、总体目标要求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委负监督责任。各镇、县直单位纪委(纪检组,以下简称纪委)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包括党组,以下统称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监督,重点抓好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执纪、问责、监督,切实履行好职责。
二、纪委监督责任
纪委要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当好党委的参谋助手,全面落实监督责任,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责主业,做到监督不越位、不缺位。
(一)加强组织协调。根据上级党委、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镇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向同级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同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同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三)深化作风督查。坚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列入党的纪律审查重点,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市以及县有关作风建设要求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抓常、抓细、抓长,驰而不息正风肃纪,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四)严肃查办案件。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依纪依法惩治腐败。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加强执纪执法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五)抓好教育监督。加强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信访监督和诫勉谈话力度,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六)推进制度创新。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规制度。从工作要求入手,注重实践探索,逐步形成制度,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
(七)严格实行问责。强化执纪问责,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对有失职行为和违反有关规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三、严格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
每年第一季度,由县委常委和同级党员领导干部带队,对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委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表彰奖励、考察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纪委监督责任的,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浦北县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四、实行责任倒查制度
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一)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包庇袒护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在任期内,本镇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窝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不主动查处和报告的;
(三)对发现本镇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违规决策或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线索不及时报告的;
(四)对协助本镇本部门本单位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督不力,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敷衍塞责、查处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
(六)以案谋私,违规办案,泄露信访举报内容和案件情况等秘密的;
(七)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责任书执行期间,如责任人发生变动的,由接任人继续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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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浦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镇、县直单位纪委(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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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  日